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資質審核管理制度
發布日期:2020-12-10 瀏覽次數:1999
依據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、《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法》、《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要求,為落實本單位對購買單位應當具備的資質、資格條件的審核義務,特制定本危化品購買單位資質審核管理制度。
1、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化學品。
2、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、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;
3、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;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。
4、購買第二類、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,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、數量,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,無須備案。
5、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,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。
6、第5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,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:
(一)本單位《工商營業執照》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等合法證明復印件、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;
(二)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,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、品種、數量等內容。
7、 國家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施行許可管理制度。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,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》《劇毒化學品準購證》和《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》。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件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。
8、銷售、購買、轉讓易制毒、易制爆、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,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。
9、易制毒、易制爆、劇毒品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,應當由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,運輸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。
10、其他事項,必須嚴格遵照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、《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法》、《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要求。